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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車報廢回收
根據商務部發布的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新規定》,貨車報廢標準如下:
1、三輪汽車、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,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,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,其他載貨汽車(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)使用15年;
2、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,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;
3、全掛車、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,集裝箱半掛車20年,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;
4、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,中、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,重型載貨汽車(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)行駛70萬千米,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,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車行駛30萬千米;國家對達到上述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。
我司主營此類貨車高價回收,根據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將回收的報廢貨車輛進行精細化、機械化拆解,緊跟國家循環經濟號召,對報廢汽車拆解產生的各類金屬進行分類,按要求發往各有資質冶煉機構。
同時對通過拆解報廢汽車產生的部分尚可利用的回收件進行出售,但是按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715號)不向不具備再制造資質企業出售報廢車“五大總成”,同時在出售尚可利用的回收件時標明“報廢汽車回用件”標識。
做事:勤奮、專業、創新、務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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